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你公司及关联主体短期内提交了大量商标注册申请,且未在法定期限内就该系列商标的申请意图及使用情况作出合理说明和提供必要证据,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另该标志作为商标用在“活螃蟹”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