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东莞市嘉新电池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402452号“高乐”商标近似。(见第725/737期《商标公告》)
另,你公司短期内大量申请宗教、神话人物名称作为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且未作出合理说明,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且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规定,经查询中华英烈网,“高乐”为烈士姓名,用做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