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达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6274785号“VELA”商标(“VELA”译为“船帆座”)近似。(见第1197/1209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广州威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9366333号“VELA”商标(“VELA”译为“船帆座”)近似。(见第1301/131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卫拉诊断控股私人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2179167号“VELA”商标(“VELA”译为“船帆座”)近似。(见第1467/1479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Vela Labs Limited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G1192045号“VELA”商标(“VELA”译为“船帆座”)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苏州微岚精密零组件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0669340号“VELA”商标(“VELA”译为“船帆座”)近似。(见第1561/157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罗森伯格(上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4794070号“VELA”商标(“VELA”译为“船帆座”)近似。(见第1722/1734期《商标公告》)
你公司大量申请注册与神话人物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的行为,且未就使用意图进行合理说明,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