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淮安西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4720113号“西游记文化体验园”商标近似。(见第1498/1510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淮安西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8009208号“西游记集团”商标近似。(见第1539/1551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湖北玉龙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57714136号“西游记漂流”商标近似。(见第1778/1790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湖北玉龙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57738998号“西游记公园”商标近似。(见第1778/1790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宁波市海曙斯巴达卡斯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5963367A号“西游纪 XYJ”商标近似。(见第1486/1498期《商标公告》)
你公司大量申请与我国古典名著《西游记》中的地点及人物名称相同近似的标识作为商标,且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使用意图说明和提供必要证据,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