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济宁市颐和生态环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2548505号“高老庄”商标近似。(见第1436/144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高应才510411198109094512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3137222号“高老庄”商标近似。(见第1438/1450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赵先彬422424197903064115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1571280号“高姥庄”商标近似。(见第1464/1476期《商标公告》)
你公司短期内提交了大量与我国古典名著《西游记》中的地点及人物名称相同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