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张凤知320823196506180679在类似商品上注册期满未续展,但自期满之日起未满一年的第8848273号“张家工艺 ”商标近似。(见第1277/1289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魏县木兰手工布业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6654316号“张家坊”商标近似。(见第1212/1224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北京云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1558227号“张家花园;GARDEN ZHANG”商标近似。(见第1386/139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东阳市三圆木业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4332874号“张家公馆”商标近似。(见第1444/145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张成国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6485264号“张家大院”商标近似。(见第1489/1501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赵建省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3041333号“老张家”商标近似。(见第1588/1600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上海豪维家纺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5356893号“老张家”商标近似。(见第1595/160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恩施绿庄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5073196号“大张家”商标近似。(见第1769/1781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青岛市黄岛区张家楼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村中心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6728796号“张家楼”商标近似。(见第1603/1615期《商标公告》)
另,你公司大量申请注册“姓氏+家”形式商标的行为,且未就使用意图进行合理说明,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