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象山理翔木制工艺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2783349号“李家家具 LIJIA”商标近似。(见第1438/1450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上海众钧家具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9448540号“李家工匠”商标近似。(见第1635/164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嘉兴嘉发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760566号“李家祠堂”商标近似。(见第1175/118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陕西众燊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1478706号“李家铺子”商标近似。(见第1383/1395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上海众钧家具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3495128号“李家工匠”商标近似。(见第1438/1450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卡尔兄弟集团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1452701号“李家大院”商标近似。(见第1564/157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义乌市越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8997913号“李家壹铺”商标近似。(见第1617/1629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义乌市越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9016360号“李家壹铺”商标近似。(见第1617/1629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上海众钧家具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9450517号“李家工匠家具定制”商标近似。(见第1635/164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恩施绿庄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5070466号“大李家”商标近似。(见第1767/1779期《商标公告》)
另,你公司大量申请注册“姓氏+家”形式商标的行为,且未就使用意图进行合理说明,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