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你公司短期内大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且该标志逆序“贵洲”与“贵州”近似,“贵州”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你公司短期内大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且该标志逆序“贵洲”与“贵州”近似,“贵州”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