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福建木艺堂工艺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5255160号“陈家木艺堂”商标近似。(见第1477/1489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东阳市吴宁陈家红木家具厂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6867570号“陈家工艺”商标近似。(见第1773/1785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青神县陈木匠实木家具厂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3777973号“老陈家”商标近似。(见第1432/1444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极简(厦门)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4426711号“老陈家大漆 LAO CHAN'S”商标近似。(见第1455/146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北京普利达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2085759号“陈家优品”商标近似。(见第1644/165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仙游县陈家大院家居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2728164号“陈家大院”商标近似。(见第1633/1645期《商标公告》)
另,你公司大量申请注册“姓氏+家”形式商标的行为,且未就使用意图进行合理说明,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