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你公司大量申请注册‘行政区划简称或别称+振兴空间’组合形式的标志作为商标,且未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有效使用证据,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你公司大量申请注册‘行政区划简称或别称+振兴空间’组合形式的标志作为商标,且未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有效使用证据,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