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你公司大量申请注册“行政区划简称或别称+振兴空间”组合形式的标志作为商标,且未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有效使用证据,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另,该标志含有“内蒙”,为我国内蒙古自治区简称,属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你公司大量申请注册“行政区划简称或别称+振兴空间”组合形式的标志作为商标,且未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有效使用证据,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另,该标志含有“内蒙”,为我国内蒙古自治区简称,属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