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朱云飞320923198112293333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0268178号“加宝乐 CAREKIDS”商标近似。(见第1335/134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海丝普洛(常州)医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4448164号“CAREKIDS”商标近似。(见第1726/173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广州市健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9564071号“KINCARE”商标近似。(见第1306/1318期《商标公告》)
另该标识可译为“小孩关心”,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使用对象等特点,且你公司在短期内提交了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且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使用意图说明并提供必要证据,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