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赵开元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2427834号“蔷薇花园”商标近似。(见第1574/158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蔷薇花园(海南)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9053472号“蔷薇花园”商标近似。(见第1676/168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莆田市靓博贸易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2268784号“蔷薇阁”商标近似。(见第1708/1720期《商标公告》)
你公司累计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且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说明或者修正并提供必要证据,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