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你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且未在法定期限内就该系列商标的申请意图及使用情况作出合理说明和提供必要证据,明显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另,经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你方申请商标注册所提供的营业执照在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已注销,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