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你短期内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大量以复制、抄袭、摹仿的方式抢注他人独创、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并在短期内未经本人授权大量抢注知名人物姓名作为商标的行为,且未作出明确的使用意图说明,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你短期内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大量以复制、抄袭、摹仿的方式抢注他人独创、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并在短期内未经本人授权大量抢注知名人物姓名作为商标的行为,且未作出明确的使用意图说明,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