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第25类: 该商标(可译为“桃子的花园”)与广州朗酷贸易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8265756号“桃子的花园”商标近似。(见第1670/1682期《商标公告》) 第32类: 该商标与李红玉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9469725号“桃园农场 PEACH GARDEN FARM”商标近似。(见第1691/170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李红玉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9465897号“桃园农场 PEACH GARDEN FARM”商标近似。(见第1700/171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湖南正才食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18年06月25日申请在先的第31806302号“桃花源 礼记PEACH GARDEN GIFT”商标近似。(见附页)
第25类:你公司短期内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第32类:你公司短期内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