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江苏声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0008507号“SGN”商标近似。(见第1622/1634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南京赛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注册期满未续展,但自期满之日起未满一年的第8901755号“SCN”商标近似。(见第1279/1291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0442442号“SCCN”商标近似。(见第1361/1373期《商标公告》)
你公司短期内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