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看东方(上海)传媒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6285015号“NEWS24”商标近似。(见第1640/165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0869416号“新华网 WWW.NEWS.CN NEWS WWW.XINHUANET.COM”商标近似。(见第1585/1597期《商标公告》)
你公司短期内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且该标识使用在所指定的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