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经查,申请人除申请此件商标外,还集中提交了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亦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经查,申请人除申请此件商标外,还集中提交了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亦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