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19年07月31日申请在先的第40027332号“伟哥”商标近似。(见附页)
且,你公司提交了大量商标注册申请,其中部分商标与医疗行业名称或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相同或近似,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另,“伟哥”一词源自媒体对辉瑞产品有限公司的“VIAGRA”商标的报道,与辉瑞公司已经形成了紧密联系,因此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来源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