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申请人大量申请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严重妨碍了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活动,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申请人大量申请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严重妨碍了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活动,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