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东莞市尺度室内设计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1280239号“运河创意公社 商;CREATIVE COMMUNITY”商标近似。(见第1403/1415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陈秀良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4654566号“运河粮液”商标近似。(见第1465/147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南京奥斯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于2021年01月20日申请在先的第53128931号“运河书坊”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北京通州运河书院在类似服务项上于2021年01月20日申请在先的第53140288号“运河书院”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滑县大运河实业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于2020年11月30日申请在先的第51751841号“大运河”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6675862号“大运河”商标近似。(见第1237/1249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应晓萍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7565968号“运之河”商标近似。(见第1612/1624期《商标公告》)
且,你公司大量注册申请包含国家文化公园在内的知名景点名称的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