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娇玛仕(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21年01月06日申请在先的第52768383号“娇玛仕”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娇玛仕(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20年11月09日申请在先的第51091589号“GUERMAS”商标近似。(见附页)
你公司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淘宝、天猫店铺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且未对上述商标申请行为作出合理说明,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