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杭州蓝城未来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41483138号“春日轩”商标近似。(见第1701/171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杭州蓝城未来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41492949号“春日轩”商标近似。(见第1713/1725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上海天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48979611号“春日和牛寿喜锅”商标近似。(见第1741/175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王启灿35052419711223403X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5085567号“日春”商标近似。(见第1175/118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王启灿35052419711223403X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5085566号“日春”商标近似。(见第1175/118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赖海英430124198409207326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3686041号“春日主题”商标近似。(见第1456/146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广州郡主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9773423号“春日宴”商标近似。(见第1621/163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深圳春日荟医疗美容诊所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51278347号“春日荟”商标近似。(见第1739/1751期《商标公告》)
你公司短期内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