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保定市徐水区辣么美食品店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5363771号“倍喜”商标近似。(见第1595/1607期《商标公告》)
你公司短期内提交了大量商标注册申请,其中多件包含行政区划简称,且未对上述商标申请行为作出合理说明,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