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605920号商标驳回通知书 R 53605920

阅读:70091 2021-08-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湖州双狮链传动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075759号“锐狮”商标近似。(见第591/60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RESITAPE SRL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G1559966号“R RESITAPE”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山东荣庆投资控…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湖州双狮链传动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075759号“锐狮”商标近似。(见第591/60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RESITAPE SRL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G1559966号“R RESITAPE”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山东荣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0542556号“荣庆 R”商标近似。(见第1345/1357期《商标公告》)

  你公司短期内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

关键词
商标注册 审查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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