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安徽鑫雅则成商贸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7537922号“C·B·EUNION”商标近似。(见第1682/1694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中山市忘不了电器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2088685号“CCBE”商标近似。(见第1403/1415期《商标公告》)
你公司累计申请注册商标较多且累计转让商标较多、受让人较为分散,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