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3004281号“WECHAT GO”商标近似。(见第1580/159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6844669号“欢 GO”商标近似。(见第1498/1510期《商标公告》)
你短期内提交了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且未对商标申请行为作出合理说明,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