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你短期内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另,经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该申请人营业执照于2019年2月26日注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现已无效,故该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