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沈阳市沈河区博甘百货经营部在类似商品上于2020年10月24日申请在先的第50695623号“财财”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田慢慢在类似商品上于2020年10月24日申请在先的第50696615号“财”商标近似。(见附页)
另,你方申请了大量商标,其中多件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此申请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