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内蒙古天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6300377号“草原文化产业网”商标近似。(见第1490/150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依文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34127764号“草原集市”商标近似。(见第1640/165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合肥灵犀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33645392号“草原胡一把”商标近似。(见第1649/1661期《商标公告》)
另,你公司申请注册大量商标,其中多件与草原名称、景点名称等相同或近似,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