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柳会平511224196405048855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9177618号“景明”商标近似。(见第1299/1311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湖南明园蜂业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324010号“明园”商标近似。(见第695/70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湖南明园蜂业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076602号“明园”商标近似。(见第859/871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湖南明园蜂业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076620号“明园”商标近似。(见第861/87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湖南明园蜂业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8304172号“明园”商标近似。(见第1266/127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湖南明园蜂业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8304178号“明园”商标近似。(见第1259/1271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湖南明园蜂业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9658693号“明园”商标近似。(见第1321/133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湖南明园蜂业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0278046号“明园”商标近似。(见第1335/134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湖南明园蜂业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0278104号“明园”商标近似。(见第1346/135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湖南明园蜂业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3040545号“明园 MY”商标近似。(见第1480/1492期《商标公告》)
你公司短期内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