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黄新桔511502199711200650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2128776号“老真人”商标近似。(见第1572/1584期《商标公告》)
另,你公司申请注册大量商标,其中多件与草原名称、景点名称等相同或近似,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且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