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2)项、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加拿大鹅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630472号“CANADA GOOSE ARCTIC PROGRAM”商标近似。(见第1140/115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加拿大鹅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630473号“CANADA GOOSE;EXPEDITION CLOTHING OUTFITTERS”商标近似。(见第1140/115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加拿大鹅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7914858号“CANADA GOOSE”商标近似。(见第1334/134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加拿大鹅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9808025号“CANADA GOOSE”商标近似。(见第1544/155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加拿大鹅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9808028号“CANADA GOOSE ARCTIC PROGRAM”商标近似。(见第1544/155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加拿大鹅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9610202号“CANADA GOOSE”商标近似。(见第1680/169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加拿大鹅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9610204号“CANADA GOOSE ARCTIC PROGRAM”商标近似。(见第1680/169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加拿大鹅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7678223号“CANADA GOOSE”商标近似。(见第1709/1721期《商标公告》)
该申请人大量申请注册包含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等作为商标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另,该标志中“CANADA”可译为“加拿大”为外国国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