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海南绿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5946352号“布琪”商标近似。(见第1661/167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西安冰团商贸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2723168号“布淇”商标近似。(见第1576/158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汕头市盈盛贸易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9409263号“PU CHI”商标近似。(见第1621/1633期《商标公告》)
你公司短期内提交了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