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653173号“张飞”商标近似。(见第399/411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四川五子良将食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753801号“张飞”商标近似。(见第982/994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8189927号“张飞”商标近似。(见第1296/130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8189943号“张飞”商标近似。(见第1296/130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20年08月06日申请在先的第48700753号“张飞”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3594350号“张飞”商标近似。(见第1451/146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四川五子良将食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6777891号“张飞”商标近似。(见第1508/155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20年07月20日申请在先的第48210223号“张飞”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0610838号“张飞”商标近似。(见第1564/157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20年09月24日申请在先的第50016150号“张飞”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四川五子良将食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20年09月08日申请在先的第49578623号“张飞”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2935472号“张飞”商标近似。(见第1721/1733期《商标公告》)
且你公司在短期内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