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厦门优鲜到家网络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7756101号“鲜家”商标近似。(见第1511/1579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五彩点点(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8089009号“小鲜家”商标近似。(见第1526/153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其乐无穷(成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44094111号“小鲜家”商标近似。(见第1711/172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九米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46379214号“鲜家一品”商标近似。(见第1721/173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惠东县讯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45658505号“鲜家仓”商标近似。(见第1727/1739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泰善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8061050A号“鲜家家”商标近似。(见第1519/1531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李爽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2899963号“鲜家七号”商标近似。(见第1623/1635期《商标公告》)
你公司短期内提交了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