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你公司申请大量与动漫作品人物名称、游戏作品人物名称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且该标志为普通网络流行语,使用在所指的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你公司申请大量与动漫作品人物名称、游戏作品人物名称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且该标志为普通网络流行语,使用在所指的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