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太原市小店区阿波罗服装店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4980119号“蒙口玛雅 MOCMEYER”商标近似。(见第1646/165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太原市小店区阿波罗服装店在类似商品上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43288567号“蒙口玛雅”商标近似。(见第1697期《商标公告》)
你公司涉嫌模仿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名称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