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北京创意村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1839209号“海盗”商标近似。(见第1395/1407期《商标公告》)
你公司申请了大量商标,其中多件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此申请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北京创意村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1839209号“海盗”商标近似。(见第1395/1407期《商标公告》)
你公司申请了大量商标,其中多件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此申请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