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常德市七七七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8134491号“七七服务”商标近似。(见第1255/1267期《商标公告》)
另,该申请人短期内提交了大量包含行业术语在内的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另,该标志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