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2444219号“曹焱兵”商标近似。(见第1574/1586期《商标公告》)
另,你公司申请多件动漫角色名称、漫画人物名称、小说人物名称等作为商标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2444219号“曹焱兵”商标近似。(见第1574/1586期《商标公告》)
另,你公司申请多件动漫角色名称、漫画人物名称、小说人物名称等作为商标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