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深圳市启航明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0608526号“太虚幻景”商标近似。(见第1562/1574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厦门享易传媒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44002587号“VR”商标近似。(见第1712/1724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H-D美国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8406416号“哈雷”商标近似。(见第1521/1533期《商标公告》)
你公司短期内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且申请的多数商标包含知名人物姓名和“XX院”组合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