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638569号商标驳回通知书 吉祥的 48638569

阅读:142604 2021-01-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李灵霞410105197312303824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4308271号“吉祥地”商标近似。(见第1445/145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北京龙慧康东方医药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20年01月06日申请在先的第43590348号…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李灵霞410105197312303824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4308271号“吉祥地”商标近似。(见第1445/145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北京龙慧康东方医药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20年01月06日申请在先的第43590348号“吉祥地”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佳木斯市吉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034633号“吉祥”商标近似。(见第850/862期《商标公告》)

  经查,你方除申请此件商标外,短期内还提交了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了正常经营活动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亦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

关键词
商标注册 审查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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