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吴萍英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9702670号“佳茵”商标近似。(见第1542/1554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宜兴市佳茵陶斋紫砂文化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0328989号“佳茵陶斋”商标近似。(见第1623/1635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刘岩英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7725745号“佳茵”商标近似。(见第1702/1714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陈周平在类似商品上已无效宣告,自无效宣告之日起未满一年的第18730475号“佳茵 JIAYING”商标近似。(见第1566/1578期《商标公告》)
你申请注册大量商标,其中多件与他人淘宝、天猫店铺名称相同或近似,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