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广州市德夫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8950829号“德夫人 D.EWOMEN”商标近似。(见第1280/1292期《商标公告》)
你申请注册大量商标,其中多件与他人淘宝、天猫店铺名称相同或近似,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