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拉美工业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305285号“海蓝之谜”商标近似。(见第918/930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拉美工业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305284号“海蓝之谜”商标近似。(见第918/930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拉美工业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310557号“海蓝之谜 LAMER”商标近似。(见第917/929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拉美工业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0334547号“海蓝之谜”商标近似。(见第1689/1701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拉美工业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0334566号“海蓝之谜 LA MER”商标近似。(见第1709/1721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拉美工业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3382822号“海蓝之谜神奇活性精萃”商标近似。(见第1700/171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保定市和信纸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7365173号“海蓝之心 ”商标近似。(见第1246/125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深圳市海蓝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2503474号“海蓝之珠 BEAUTIFU LANGE”商标近似。(见第1575/1650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上海常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3229584号“海田之谜”商标近似。(见第1651/1663期《商标公告》)
另,你公司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相同标识作为商标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