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1268876号“N NEW BALANCE”商标近似。(见第1407/148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170999号“N”商标近似。(见第1410/1491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942394号“N”商标近似。(见第1226/1519期《商标公告》)
另你公司及柯红360429198807122723、石狮市匠心品牌策划服务部等关联主体短期内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