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老人头尚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18年10月24日申请在先的第34237991号“图形”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欧夫怀特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19年12月25日申请在先的第43341762号“图形”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欧夫怀特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0247115号“图形”商标近似。(见第1549/1591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欧夫怀特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0208515号“图形”商标近似。(见第1549/1591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泉州君合酒业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20年02月27日申请在先的第44251851号“图形”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东莞市道一服饰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9237430号“图形”商标近似。(见第1378/1390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老人头尚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20年01月09日申请在先的第43691653号“图形”商标近似。(见附页)
另你公司及柯红360429198807122723、石狮市匠心品牌策划服务部等关联主体短期内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