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上海美宝生命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5612768号“舒清”商标近似。(见第1664/1676期《商标公告》)
你公司短期内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且该标志中“洱源”,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洱”与“耳”读音相同,字形近似,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